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5號原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群冠 等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銅鑼鄉新雞隆段1312、1313、1314、1314-1、1314-4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吳**之人別資料。
二、被告吳群冠、吳**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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