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5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戴安妤 上列聲請人與 蘇珮 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請求標的㈠本金新臺幣6,365元之債權釋明文件(例如:對帳單、帳務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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