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092號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
人向遠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7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6年5月16日起至126年5月1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向遠有限公司於95年7月20日邀同相對人甲○○
及第三人 徐祖炎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①1,000,000元②1,50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98年7月20日止,均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向遠有限公司僅攤還本金2,357,425元及繳納至97年5月19日止之利息,尚欠本金共142,57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登記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2件、交易明細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09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永康市○○○段│1306-68│建│71.00│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09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夾│合│面│主要│陽│屋│花│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頂││積│││││││材料及││││││││建築││突││││││號││││││││││單│││出││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物│台│位││├──┼─┼──────┼────┼────┼─┼─┼─┼─┼─┼─┼─┼──┼─┼─┼─┼─┼──┤│001│57│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4層樓房│37│42│42│42│20│18│平│鋼筋│3.│15│1.│平│全部│││54│永安二街25巷│康市鹽行│鋼筋混凝│.9│.8│.8│.8│.7│7.│方│混凝│40│.5│66│方│││││63號│段1306-6│土造│0│8│8│8│7│31│公│土造││9││公││││││8地號││││││││尺│││││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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