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65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6522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A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顧銳賢 代理人 林晏存 債務人 駱秀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穫B壹萬柒仟壹佰捌拾壹元,及其中■穫B壹萬壹仟肆佰貳拾元部份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書記官涂文郁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