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朴秩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朴子 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朴秩字第一六號
  移 送 機 關 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
  被 移 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以嘉朴
警三字第四三三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處停止營業伍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五日清晨零時三十五分許。
 ⑵地點:嘉義縣朴子市○○路○○○號「超音速網際網路」商店內。
 ⑶行為:被移送人甲○○為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竟縱容少年 侯宏政 (民國七
      00年0月00日生)、 余汝鐘 (民國000年0月0日生)於深夜聚
      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情節重大。
二、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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