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宜簡字第173號
上 訴 人 黃林緞
黃錫雄
黃淑珍
黃淑美
兼共同送達 黃淑惠
代收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紹毅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柒仟■癡掑腹A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竹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