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4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0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瑞珠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17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瑞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瑞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倘違背此內部性界限,即屬權利濫用之違法(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583號裁判意旨參照)。故更定之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均係於民國102年1月25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佈,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係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而附表編號3至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使行為人取得易科罰金之利益,行為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檢察官定執行刑,而修正前刑法第50條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
從而,本件附表所示各罪,均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次按,如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
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2所示之罪,係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而附表編號3至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即屬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各罪合併聲請其應執行刑之案件,需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66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另其中附表編號4至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071號判處應執刑有期徒刑6年,並分別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181號及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4589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其犯罪時間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102年8月21日)前所犯,而本院為附表編號4至所示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有上開案件刑事判決附卷可稽(本院卷第7頁至第39頁)。故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復有檢察官所提業經受刑人簽名同意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憑(本院卷第42頁)。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吳冠霆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衍均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1年12月11日17時許│101年12月11日17時許│101年11月22日上午8時4│││││分許後│├────┼───────────┼───────────┼───────────┤│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382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382號│署101年度偵字第32218、│││、第578號、第682號│、第578號、第682號│32219、32242號,102年│││││度偵字第2674、3382號、│││││102年度毒偵字第846、│││││853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訴字第664號│102年度訴字第664號│102年度訴字第368號││├──┼───────────┼───────────┼───────────┤││判決│102年7月17日│102年7月17日│102年7月19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102年度訴字第664號│102年度訴字第664號│102年度訴字第368號││├──┼───────────┼───────────┼───────────┤││確定│102年8月21日│102年8月21日│103年1月20日│││日期││││├─┴──┼───────────┼───────────┼───────────┤│是否得│是│是│否││易科罰金││││├────┼───────────┴───────────┼───────────┤│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4534號(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執行有期徒刑8月)│署102年度執保字第242號││││(經撤銷緩刑後改分新北││││地檢103年度執撤緩字第││││97號執行中,撤銷緩刑確││││定日為103年9月16日)│└────┴───────────────────────┴───────────┘┌────┬───────────┬───────────┬───────────┐│編號│4│5│6│├────┼───────────┼───────────┼───────────┤│罪名│轉讓禁藥│轉讓禁藥│轉讓禁藥│├────┼───────────┼───────────┼───────────┤│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7、8月間某日某時│100年7月至12月某時許(│100年7月至12月某時許(│││許│與編號6之時間不同)│與編號5之時間不同)│├────┼───────────┼───────────┼───────────┤│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1年度偵字第4395號│署101年度偵字第4395號│署101年度偵字第4395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181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181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181號││├──┼───────────┼───────────┼───────────┤││判決│102年8月8日│102年8月8日│102年8月8日│││日期││││├─┼──┼───────────┼───────────┼───────────┤│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決├──┼───────────┼───────────┼───────────┤││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589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589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589號││├──┼───────────┼───────────┼───────────┤││確定│102年11月13日│102年11月13日│102年11月13日│││日期││││├─┴──┼───────────┼───────────┼───────────┤│是否得│否│否│否││易科罰金││││├────┼───────────┴───────────┴───────────┤│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5099號(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編號│7│8│9│├────┼───────────┼───────────┼───────────┤│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0年11月17日晚間9時30│100年11月21日下午3時19│100年11月23日下午11時│││分許│分許│24分許│├────┼───────────┼───────────┼───────────┤│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1年度偵字第4395號│署101年度偵字第4395號│署101年度偵字第4395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181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181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181號││├──┼───────────┼───────────┼───────────┤││判決│102年8月8日│102年8月8日│102年8月8日│││日期││││├─┼──┼───────────┼───────────┼───────────┤│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決├──┼───────────┼───────────┼───────────┤││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589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589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589號││├──┼───────────┼───────────┼───────────┤││確定│102年11月13日│102年11月13日│102年11月13日│││日期││││├─┴──┼───────────┼───────────┼───────────┤│是否得│否│否│否││易科罰金││││├────┼───────────┴───────────┴───────────┤│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5099號(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編號││││├────┼───────────┼───────────┼───────────┤│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0年12月5日下午10時許│100年12月14日下午11時│100年12月6日下午5時31││││23分許│分許│├────┼───────────┼───────────┼───────────┤│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1年度偵字第4395號│署101年度偵字第4395號│署101年度偵字第4395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181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181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181號││├──┼───────────┼───────────┼───────────┤││判決│102年8月8日│102年8月8日│102年8月8日│││日期││││├─┼──┼───────────┼───────────┼───────────┤│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決├──┼───────────┼───────────┼───────────┤││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589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589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589號││├──┼───────────┼───────────┼───────────┤││確定│102年11月13日│102年11月13日│102年11月13日│││日期││││├─┴──┼───────────┼───────────┼───────────┤│是否得│否│否│否││易科罰金││││├────┼───────────┴───────────┴───────────┤│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5099號(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編號││││├────┼───────────┼───────────┼───────────┤│罪名│轉讓禁藥│││├────┼───────────┼───────────┼───────────┤│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年1月31日凌晨1、2時│││││許│││├────┼───────────┼───────────┼───────────┤│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1年度偵字第4395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181號││││├──┼───────────┼───────────┼───────────┤││判決│102年8月8日│││││日期││││├─┼──┼───────────┼───────────┼───────────┤│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決├──┼───────────┼───────────┼───────────┤││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589號││││├──┼───────────┼───────────┼───────────┤││確定│102年11月13日│││││日期││││├─┴──┼───────────┼───────────┼───────────┤│是否得│否││││易科罰金││││├────┼───────────┴───────────┴───────────┤│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5099號(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