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0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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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016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債務人 蕭詩穎 兼 蕭光華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蕭光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
給付新臺幣(下同)43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一所示之逾期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11,23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二之逾期違約金,並應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朱旆瑩逾期違約金:
附表一租金期間應繳租金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12年7月1日~112年7月14日新臺幣434元自113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按左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五之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附表二租金期間應繳租金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12年7月15日~112年12月新臺幣5,398元自113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按左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五之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113年1月~113年6月新臺幣5,832元自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