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89號原告 莊義庠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白倍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書記官顏偉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