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1021號聲請人 廖妤恩 法定代理人 喻靜文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請求准予備查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廖國灶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6樓之3),於民國105年7月15日死亡,聲請人廖妤恩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爰聲明拋棄繼承請求准予備查等語,並提出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書、繼承權拋棄證書、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之順序定之。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38、1139、117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而被繼承人於105年7月15日死亡,聲請人為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請求准予備查等情,固據提出上開文件為證,惟查,聲請人廖妤恩係被繼承人之孫子女,乃二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則其於近親等之系血親卑親屬均合法拋棄繼承前,尚非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查,被繼承人之女即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廖婉君 ,已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廖國灶之遺產清冊,並經本院於105年8月18日以105年度司繼字第1037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此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亦無證據證明有喪失繼承權之情事,則被繼承人既有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未合法拋棄繼承,則聲請人均尚非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其等拋棄繼承,於法未合,均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