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679號聲請人 賴寶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黄 德松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黄〞德松之姓名是否有誤(黄或黃)?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相對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