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490號原告 王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永倩 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未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原告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新臺幣(下同)425萬元(本院卷第19頁),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裁判費43,07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