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60號聲請人吉騏商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文發 代理人 施宏燦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司催字第70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黃翊芳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江恩維 即闔新藥局玉山銀行永安分行110年7月31日28,856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