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除字第684號聲請人 黃麗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