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55號聲請人 蘇宏民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林永發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經查:㈠本院前以聲請人即被告因恐嚇、妨害性自主案件,且偵查中
經通緝到案,有證人代號0000-000000成年女子(下稱甲女)之證述及甲女裸照1張為證,並有羈押之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規定,自民國100年10月7日起羈押在案。
㈡被告雖以其母親罹患膀胱惡性腫瘤、腎水腫,賴其扶養為由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不能以具保代替;又被告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之情事,是本件被告既無應具保停止羈押之法定事由,則聲請人以前揭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盧鳳田
法官黃琴媛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郁芳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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