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8399號債權人 黃才維 上列債權人黃才維因與債務人 曾鴻禧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才維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狀聲請人漏未簽章,是請具狀或到院補正之。
二、請具狀請求之票款究為新臺幣(下同)63萬抑或53萬元?如為前者,並請補正說明其依據為何。
三、請提出債務人曾鴻禧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