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號上訴人 蔡村 和以上上訴人與教育部間因105年度重訴字第2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8,854,5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98,9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