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786號聲請人 吳茂榕 律師
事務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 林調枝 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林調枝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7日以106年度司繼字第2716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林調枝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並依法對被繼承人遺產善盡保管事宜,頃於2月10日收受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61370號執行處執行命令,通知聲請人保管被繼承人林調枝所有不動產拍賣已經拍定。依財政部所頒訂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款之規定,遺產管理報酬之請求基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故請核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286,900元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107年3月27日以106年度司繼字第2716號民事裁定選任為林調枝之遺產管理人,且於同年10月30日以107年度司繼字第1765號民事裁定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新臺幣10,000元,此有該等民事裁定附卷可稽。復經聲請人具狀陳報其迄今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有:撰擬聲明異議狀、民事聲請狀、律師函、行政執行陳報狀、家事聲請狀、民事陳報狀、自108年起收受被繼承人遺產房屋稅及地價稅繳款書等,並提出相關書狀影本為憑。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迄今所進行之職務內容與所耗勞費尚屬單純,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30,000元。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吉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書記官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