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81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1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8197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肆仟玖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於民國91年11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計帳消費,並約定每月二日清償消費款,遲延履行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循環利息係自帳單列印日起年息百分之18.98(日息萬分之5.2)計算至完全付清為止。同條第四項規定,如債務人未於債權人規定期限內付清每月最低付款額,則自帳單列印日起除按年息百分之18.98(日息萬分之5.2)計收循環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於民國93年2月起未依約定日繳款,故尚欠債權人自帳單列印日起之本金新臺幣34,956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獲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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