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06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政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35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政洋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政洋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可參)。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前因犯附表所示之各罪,各經法院判刑確定,其首先判決確定日係民國111年1月4日,且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
㈡內部界線:⒈附表編號1至6之案件,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
字第1125號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附表編號7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嘉簡字第625號判處拘役30日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院應受「不得逾120日」及「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拘役120日之範圍。
⒉茲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
拘役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經發函詢問受刑人意見,並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各罪之犯罪手段、情節、罪質、侵害法益情形及所呈現之犯罪惡性等一切情狀,再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並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或外部界限等,依法合併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⒊至上開判決中關於沒收、犯罪所得追徵等,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列,應合併執行,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正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書記官王嘉祺附表:受刑人李政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10年2月28日110年10月7日110年9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629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647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040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竹簡字第780號111年度沙簡字第29號110年度中簡字第2715號判決日期110年11月30日111年1月28日111年3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竹簡字第780號111年度沙簡字第29號110年度中簡字第2715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月4日111年3月8日111年4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11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388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783號附表編號1-5,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762號定應執行拘役120日附表編號1-6,曾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125號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10年9月23日110年9月23日110年8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040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0406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6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中簡字第2715號110年度中簡字第2715號111年度易字第426號判決日期111年3月14日111年3月14日111年7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中簡字第2715號110年度中簡字第2715號111年度易字第426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4月20日111年4月20日111年7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783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783號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637號附表編號1-5,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762號定應執行拘役120日附表編號1-6,曾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125號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編號7罪名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10年9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23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嘉簡字第625號判決日期111年8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嘉簡字第625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0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備註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58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