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81號原告 端木正 被告 何益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民事庭法官范坤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書記官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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