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1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1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119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振宇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68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振宇犯損害公務員職務掌管之物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王振宇未領有自用小客車駕照,於民國105年4月2日22時30分許,駕駛懸掛車牌號碼00-0000號註銷車牌之自用小客車,停車在臺南市玉井區舊豐里橋上,下車與車上友人聊天,適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玉井派出所員警 王國豪黃彥誌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巡邏警車經過,王振宇立即上車並加速開車駛離,王國豪、黃彥誌見其形跡可疑,駕駛巡邏警車尾隨,於同日22時49分許,在臺南市○○區○○里000○0號朝鳳宮前廣場,王國豪、黃彥誌喝令王振宇下車受檢,詎王振宇明知王國豪、黃彥誌是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該巡邏警車是王國豪、黃彥誌職務上所掌管之物品,竟基於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強暴及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管物品之犯意,駕車衝撞上揭巡邏警車,致巡邏警車左前輪胎上方板金凹陷。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王振宇在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王婉靜吳易融唐健倫 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臺南市政警察局玉井分局玉井派出所員警王國豪、黃彥誌105年4月3日職務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調查報告表㈠、㈡、照片黏貼紀錄表、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各1份、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2份、臺南市政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3份及巡邏警車行車紀錄器光碟1片等足資佐證,堪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行足堪確認。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對於執行職務公務之公務員施強暴罪、同法第138條之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等二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異種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本刑較重之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13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杏月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38條(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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