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813號
聲請人 黃松林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7年度易字第
84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應受違憲之宣告,爰聲請
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
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
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依法尚得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卻未提起而告確定
,是系爭判決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判決,核與
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謝銘洋
大法官蔡彩貞
大法官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芝嘉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