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32號原告 楊長春 被告 楊春風
楊保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准予變價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295元(計算式:土地面積3,264.72㎡×公告土地現值230元/㎡×原告權利範圍1/3=250,29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