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7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7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78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子丞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軍偵字第1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黃子丞基於公然賭博之犯意,於民國一百零四年間起至一百零五年間止,以電腦及網路設備連接網際網路至可供公眾上網簽賭之運動簽賭網站「九州娛樂城」,輸入其申請之會員帳號及密碼登入該網站後,以美國職棒大聯盟比賽結果為賭博標的。其賭博方式係將借用其不知情之子 黃洛淮 所開設之臺灣土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土地銀行)忠孝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匯入「九州娛樂城」經營者指定之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以換取賭資點數(每點新臺幣一元)後,以「九州娛樂城」開出之賠率、比賽場次、比分大小、主客隊輸贏、分數單雙等下注簽賭美國職棒大聯盟,再與「九州娛樂城」結算輸贏金額,如黃子丞贏得簽賭,則由「九州娛樂城」給予贏得之點數或將點數轉為金錢匯款至黃洛淮上開土地銀行帳戶,如未簽中,則賭資全歸「九州娛樂城」經營者所有,以此方式賭博財物。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賭博罪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定有明文。復按同法第三百零七條規定,免訴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又上開所謂應為免訴之判決,係以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既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不論事實上同一,或法律上同一(例如實質上之一罪、裁判上一罪等),其一部事實已經判決確定者,對於構成一罪之其他部分,均有其適用,此乃基於審判上不可分之關係,在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全部犯罪事實,本應依法均予審判,故其判決確定之既判效力,自應及於全部之犯罪事實。
三、查被告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現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北檢)以「黃子丞基於賭博之犯意,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許起,在位於臺北市○○區○○○路○段○號B1之QTIME網咖內,利用開放式座位之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開啟公眾得出入之九州娛樂城網站(網址:http://ka55.ju999.net)之網頁,以先前向該網站申請而取得之帳號:ka6867及密碼登入該網站後,利用該網站下注簽賭美國職業籃球比賽結果之方式,而與不詳之賭博網站經營者賭博財物。嗣於同(十一)日上午十二時許,為警當場查獲而悉上情。」(北檢一百零五年度偵字第二五○三七號),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於一百零六年二月十日以一百零六年度簡字第二二六號判決判處「黃子丞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三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壹日。」,同年三月一日確定在案(下稱前案判決),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簡易判決各一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證明確。細繹前案判決與本案起訴事實,雖前者時間為「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許至同日十二時許」,賭博之射倖內容為「美國職業籃球比賽結果」,而後者則為「一百零四年間起至一百零五年間止」、「美國職棒大聯盟比賽結果」,但被告利用電腦及網路設備連接網際網路至可供公眾上網簽賭之運動簽賭網站「九州娛樂城」,輸入其申請之會員帳號及密碼登入該網站,而以美國職業運動比賽結果為射倖標的之手段、方式、犯意等均無二致。故其一百零四年間起至一百零五年間止縱有數個自然界的上網賭運彩行為,但於法律上應視為一個接續行為,而僅觸犯一個公然賭博罪,較符合人民之法感情。從而,前案判決之效力,應含括被告本次遭起訴之一百零四年間起至一百零五年間止的公然賭博犯行,而該當同一案件曾經判決確定。 爰依 首開說明,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八十四條之
一、第三百零七條、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程于恬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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