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384號原告 林宏儒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 律師被告漢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張弘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第二項關於「門牌號碼為高雄市○鎮區○○○路」記載,應更正為「門牌號碼為高雄市○鎮區○○○路」;第二項關於「漢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記載,應更正為「漢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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