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補字第108號
原 告 陳鴻文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吳有都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7,3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