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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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4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木林指定辯護人朱立鈴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木林自民國壹零捌年伍月参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張木林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固坦認有前往告訴人之檳榔攤行竊之行為,然矢口否認有何加重準強盜犯行;惟本案有證人即告訴人 吳淑真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扣案物、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等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準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有多次竊盜犯行,考量被告自陳係因無法生活而行竊,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再酌以被告所涉上開罪嫌,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採取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認被告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而諭知應自民國107年12月3日起羈押,並裁定自108年3月
3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108年5月1日依法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後,認被告犯罪嫌疑實屬重大,本案被告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5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梁志偉
法官徐漢堂法官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郁筑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