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護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家護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延長通常保護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護聲字第41號聲請人○○○相對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6日所核發111年度家護字第702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6日所核發111年度家護字第702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除主文第三項遠離令部分外),准予自民國113年7月6日起延長2年。
理由
一、按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弟及關係人甲○○之兄,前經法院核發保護令在案(111年度家護字第702號),因兩造母親○○○於民國113年1月5日過世,母親的遺產原本聲請人已去辦理公同共有,但相對人用母親的遺囑已經又登記為他自己的名字,因此我們可能因為遺產的事情還要上法庭,且在保護令期間內相對人有誣告聲請人,後來相對人也被判罪了,綜上,聲請人爰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聲請變更保護令等語。
三、相對人答辯意旨略以:我過得其實已經很平靜了,誣告罪是法律程序我不懂,我媽媽要為我抱不平,我不知道法律程序我就去警察局告她,所以犯了這個罪,判我兩個月徒刑,我小老百姓不知道這樣不行。我連想看到她們都不想要看到她們,法官想判延長就延長,我被聲請人及甲○○、○○○修理,連我跟○○○講電話,她們就偷錄音去告我恐嚇。她們要繼續浪費國家資源就去浪費,我已經因為她們亂告我生病了,一大堆東西加在我身上,我已經不想要理她們了,我已經覺悟了,我想要平靜的生活。
四、經查,相對人對聲請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業經本院於111年7月6日核發111年度家護字第702號民事通常保護令(核發
主文如附表一所示)。次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保護令期間內對聲請人犯誣告罪,並經判刑確定,顯見相對人於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仍有滋擾聲請人之行為;且兩造之母○○○方過世,兩造又有遺產糾紛,顯見兩造仍有再發生家庭暴力之虞。另據聲請人提出個人戶籍資料、本院111年度家護字第702號通常保護令影本、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8457號起訴書、內政部警政署刑案資訊系統摘要表在卷,上開事實並與關係人甲○○之到庭陳述相符,再經本院職權調閱相對人之前案資料,有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28號刑事判決列印本、111年度簡字第2300號刑事簡易判決列印本、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2793、13185號起訴書列印本附卷可稽,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院審酌相對人於上開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仍有無故對聲請人興訟,嗣後因誣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月等情,已對聲請人構成精神騷擾行為,兩造間近期又因其母○○○過世,而有遺產糾紛,唯恐兩造紛爭再燃,故本院認聲請人主張其有繼續遭受家庭暴力之危險,而有延長並變更保護令之必要,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至原裁定第三項遠離令部分,聲請人及關係人甲○○皆表示此部分已不需要,故不予以延長,附此敘明。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書記官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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