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1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1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1827號債權人 謝志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萬吉王明專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王明專最新戶籍謄本及對債務人王明專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
三、表明利息請求6%之依據。
四、表明請求超過8萬元部分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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