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2號聲請人 劉惠汝 相對人 陳證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其中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部分,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附表二編號1至3之本票,因到期日尚未屆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及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又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陳證宇所簽發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可稽,依上開說明,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本票應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本票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2年度司票字第22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100年7月1日│70,000元│100年7月20日│CH486403││├──┼───────┼─────────┼───────┼────────┼──┤│002│100年7月1日│50,000元│100年8月20日│CH486405││├──┼───────┼─────────┼───────┼────────┼──┤│003│100年7月1日│50,000元│100年9月20日│CH486406││├──┼───────┼─────────┼───────┼────────┼──┤│004│100年7月1日│50,000元│100年10月20日│CH486407││├──┼───────┼─────────┼───────┼────────┼──┤│005│100年7月1日│50,000元│100年11月20日│CH486408││├──┼───────┼─────────┼───────┼────────┼──┤│006│100年7月1日│50,000元│100年12月20日│CH486409││├──┼───────┼─────────┼───────┼────────┼──┤│007│100年7月1日│50,000元│101年1月20日│CH486410││├──┼───────┼─────────┼───────┼────────┼──┤│008│100年7月1日│50,000元│101年2月20日│CH486411││├──┼───────┼─────────┼───────┼────────┼──┤│009│100年7月1日│50,000元│101年3月20日│CH486412││├──┼───────┼─────────┼───────┼────────┼──┤│010│100年7月1日│50,000元│101年4月20日│CH486413││├──┼───────┼─────────┼───────┼────────┼──┤│011│100年7月1日│50,000元│101年5月20日│CH486414││├──┼───────┼─────────┼───────┼────────┼──┤│012│100年7月1日│50,000元│101年6月20日│CH486415││├──┼───────┼─────────┼───────┼────────┼──┤│013│100年7月1日│50,000元│101年7月20日│CH486416││├──┼───────┼─────────┼───────┼────────┼──┤│014│100年7月1日│50,000元│101年8月20日│CH486417││├──┼───────┼─────────┼───────┼────────┼──┤│015│100年7月1日│50,000元│101年9月20日│CH486418││├──┼───────┼─────────┼───────┼────────┼──┤│016│100年7月1日│50,000元│101年10月20日│CH486419││├──┼───────┼─────────┼───────┼────────┼──┤│017│100年7月1日│50,000元│101年11月20日│CH486420││├──┼───────┼─────────┼───────┼────────┼──┤│018│100年7月1日│50,000元│101年12月20日│CH486421││└──┴───────┴─────────┴───────┴────────┴──┘┌────────────────────────────────────────┐│本票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2年度司票字第22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100年7月1日│50,000元│102年1月20日│CH486422│駁回│├──┼───────┼─────────┼───────┼────────┼──┤│002│100年7月1日│50,000元│102年2月20日│CH486423│駁回│├──┼───────┼─────────┼───────┼────────┼──┤│003│100年7月1日│50,000元│102年3月20日│CH486425│駁回│├──┼───────┼─────────┼───────┼────────┼──┤│004│未記載│1,000,000元│101年2月29日│CH781646│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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