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3號原告 賴陳秋蘭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乙民 即信源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秀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書記官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