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97號聲請人 宮文萍 即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捐助及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財政部以(72)台財融字第25283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105年7月19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105證他字第917號,登記簿第45冊、第45頁第1034號),為配合業務實際狀況,並期捐助章程之組織完全,管理方法更具完備,乃於105年11月29日提請第12屆第16次董事會決議,修改章程第5、17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相違,並經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備在案,且與民法相關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書記官陳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