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2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2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2371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杭立強 債務人 黃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陸仟零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