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8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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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81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茂魁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
4月21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指定辯護人欄姓名欄內「本院公設辯護人 蘇鴻吉 」更正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指定辯護人載明為「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惟依據卷內準備程序筆錄所載,實際參予準備程序之公設辯護人應為黃秋葉,此有本院100年4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1份在卷可參,顯係本院所誤繕,且觀諸其整體內容,仍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從而此等文字誤繕要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自應就本件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更正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方屬允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書記官張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