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83號上訴人寅○○○
丙○○戊○○○甲○○子○○己○○庚○○辛○○壬○○卯○○丁○○乙○○丑○○巳○○辰○○未○○午○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法定代理人癸○○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98年3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繳納。惟查,上訴人嗣變更上訴聲明,本件重新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各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各依附表所示金額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書記官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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