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林士龍 律師
彭大勇 律師
相 對 人 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資遣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
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
,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又「當事人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者,固得聲請訴訟救助,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
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訴訟救助須以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及非顯無勝訴之望為要件,此觀諸民事訴
訟法第107條規定自明。依同法第109條第3項規定,關於因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請求救助之事由,固得由受訴法院管轄
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以代釋明。惟如已查明當事人
非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雖其已取具上項保證書,亦無准
許訴訟救助之餘地」(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68年
台聲字第158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
予法律扶助,惟民事訴訟法中得聲請訴訟救助之所謂無資力
,係視應預納訴訟費用之人,是否已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
與法扶基金會所認定之無資力,尚無必然關聯。查聲請人
95、96、97年度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之資料所載,聲請
人分別有薪資及其他所得為新臺幣321650元、332400元、41
0603元,此有上開年度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作業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在卷可稽
。又聲請人如需繳納之訴訟費用為2540元(聲請人請求訴訟
標的為230568元),本院審酌上開判例說明,聲請人謂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之主張,尚不足採信,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陳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