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0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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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702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原住嘉義
現應受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佰柒拾萬元,其中新台幣壹佰柒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新台幣貳佰萬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餘新台幣貳佰萬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柒仟捌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玖拾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其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95年8月15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700,000元,約定至115年8月15日止,分期按月於每月15日清償本息,利息按年率3.09%採機動利率計付,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貸款契約第12條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6年7月15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是依據上開契約第12條約定,其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而被告尚積欠原告本金1,700,000元及自民國96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3.35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
(二)被告復於95年9月25日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約定至115年9月25日止,分期按月於每月25日清償本息,利息按年率3.09%採機動利率計付,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貸款契約第12條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6年7月25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是依據上開契約第12條約定,其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而被告尚積欠原告本金2,000,000元及自民國96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96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
(三)被告又於95年11月3日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整,約定至115年11月3日止,分期按月於每月3日清償本息,利息按年率3.16%採機動利率計付,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貸款契約第12條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繳納本息至96年7月3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是依據上開契約第12條約定,其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而被告尚積欠原告本金2,000,000元及自96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26%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
(四)綜上所述,被告合計共積欠原告本金5,700,000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且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仍未為清償,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三筆借款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面及陳述。
三、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契約、放款交易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訴訟費用為一審裁判費57,430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用400元,合計57,830元應由被告負擔,併此敘明。
四、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昭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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