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455號
原   告  阮妍豫
訴訟代理人  黃偉倫 律師
( 法扶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崇勝石涵萱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4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50元。然本件業經本
院以109年度潮救字第1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1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
,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駁回裁
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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