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5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5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501號聲請人 黃碧幸 代理人 温芯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書記官羅敬惟┌─────────────────────────────┐│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50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驊訊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1543-5│1│1000│├──┼────────────┼───────┼──┼──┤│0002│驊訊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1544-7│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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