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整字第1號聲明異議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重整人甲○○
乙○○丙○○相對人己0000000
StockFun法定代理人辛0000000相對人戊0000000法定代理人辛0000000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楊清筠 律師
謝其演 律師相對人 麥格理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Macuquar法定代理人丑○○相對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壬○○複代理人 林俊宏 律師
陳譓伊 律師相對人庚0000000法定代理人布魯斯.瑞爾頓丁代理人 盧偉銘 律師
劉康身 律師相對人癸○○○
子○○寅○○○辰○○卯○○巳○○午○○未○○申○○酉○○戌○○亥○○天○○地○○宇○○宙○○玄○○黃○○A○○上列當事人間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雅新公司」)重整事件,聲明異議人就相對人所申報之債權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重整監督人,於權利申報期間屆滿後,應依其初步審查之結果,分別製作優先重整債權人、有擔保重整債權、無擔保重整債權人及股東清冊,載明權利之性質、金額及表決權數額,於第289條第1項第2款期日之3日前,聲報法院及備置於適當處所,並公告其開始備置日期及處所,以供重整債權人、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查閱。又有異議之債權或股東權,由法院裁定之。就債權或股東權有實體上之爭執者,應由爭執之利害關係人,於前項裁定送達後20日內提起確認之訴,並應向法院為起訴之證明;經起訴後在判決確定前,仍依前項裁定之內容及數額行使其權利,公司法第298條第1項、第299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由前揭意旨觀之,公司法第299條第2項規定有關重整債權異議之裁定,並無實體上之確定力,法院審查異議權或股東權之範圍應僅就該項有異議之債權或股東權為形式審查,而不及於實體之爭執;實體上有爭執之利害關係人,應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提起確認之訴以確定其實體上之爭執。
二、異議意旨如下:相對人申報之債權係為股票投資損失,或為未實現之交易損失,惟該申報債權是否成立尚待訴訟確認,爰就此聲明異議等語。
三、相對人陳述意見略以:聲明異議人於95年度製作虛偽不實財務報表吸引投資人購買該公司股票,致伊購買該公司股票。
惟自雅新公司爆發財務報表不實等情,致股票大跌,聲明異議人自應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對伊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
四、經查,相對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向重整監督人申報債權,並有申報債權及價格計算等影本可證,惟聲明異議人以債權是否成立未明為抗辯。按,相對人主張之股票投資損失債權是否成立,金額究為若干,均涉及實體問題,依首開說明,應另以訴訟主張,予以確定,本院尚不得就實體事項予以審酌,從而,本件聲明異議人主張相對人對於聲明異議人之債權不存在,請求剔除相對人申報之債權等情,本院尚難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書記官鄒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