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91號原告甲○○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大德 律師複代理人 林春榮 律師被告東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 律師複代理人 石娟娟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6月25日下午3時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