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24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2485號

原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法定代理人 桂先農

訴訟代理人 吳佳玲

被告 黃譯賢大墩通訊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撥付簽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8日所為之判決,依職權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中第一項第二行關於「五月」之記載,應更正為「六月」。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中第四項第二行關於「5月」之記載,應更正為「6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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