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195號聲明人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除聲明人乙○○外,被繼承人甲○○有無其他子女,若有,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則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之父 曾永鏗 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被繼承人之母 曾林碧桂 之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家事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世瑩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