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聲字第2號

聲請人 陳立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一年度橋簡字第九十五號修繕漏水等事件開庭期日之全部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之使用。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除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此觀諸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民國111年度橋簡字第95號修繕漏水等事件之全部影音檔,其理由略以:為期明暸案情等語。經查:

(一)聲請人係該案當事人,就其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已敘明理由如前,揆諸首開說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再者,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以促其注意遵守。

(二)「法庭開庭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錄音。必要時,得予錄影」、「法庭內之錄影,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指揮實施,並命記明於筆錄」,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2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7條定有明文。查上開案件並非法律特別規定之案件,於審理程序並無錄影,故無從提供錄影光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影部分,應予駁回。

三、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薛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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