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8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謝林宸 代理人 楊佳樺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
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70號)未能成立,並經聲請人當庭以言詞聲請更生程序,有本院112年5月16日調解程序筆錄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書記官黃志微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87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繼承、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聲請人出賣其名下新竹縣○○市○○段000地號土地、新竹縣○○市○○路00000號0樓之0之房屋,賣得價金之數額?買受人為何人?賣得價金用以清償抵押債務後,有無剩餘?並提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及相關地政資料。
四、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1日(即民國112年5月15日)回溯5年內是否曾擔任○○環保企業社、○○○企業社之負責人,如是,請提出其聲請更生前1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國稅局查定銷售額之證明文件。
五、請說明最高學歷。
六、請提出聲請人名下之汽機車行照影本、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七、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居住地址?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使用權源為何?如基於租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每期房租繳納證明文件。
八、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並提出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
九、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請說明聲請人110、111年為何有租賃所得?租賃物為何?聲請人名下現有無該財產?並提出相關證明。
十一、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111年12月至112年5月之薪資單、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如有其他兼職收入,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每月收入證明。
十二、請說明聲請人積欠台北富邦銀行之抵押借款,聲請人有無以自己名下之財產設定抵押?擔保物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如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十三、請說明聲請人積欠之汽機車貸款,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已取回受償?如是,拍賣不足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四、請提出聲請人積欠天恩精品當鋪之借貸契約、借據或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需含有立約雙方簽章)。
十五、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更生程序仍應補正。
十六、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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