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77號原告 鄭淑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慶琴 、 陳慶安 、 陳瑞敏 、 陳瑞相 、 陳瑞鴻 、 陳俊廷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萬9,732元【計算式:○○○鄉○○○段988、992、999地號土地公告現值600元×(2016.55㎡+1,139.07㎡+144.00㎡)×應有部分1/4)}+{同段989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500元×
412.77㎡×應有部分1/4}=64萬9,73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
㈡、請檢附系爭土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姓名、住址及抵押權人姓名、住址)。
㈢、提出被告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系爭土地之周圍道路標示、系爭土地之使用現狀照片、坐落系爭土地上建物登記謄本與照片。
㈣、提出對系爭土地抵押權人即高樹鄉農會之告知訴訟狀、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