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21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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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2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2154號聲明人 陳志明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台幣1千元。
二、書面通知被繼承人之其他「子輩」繼承人有關本件拋棄繼承事宜,並將該通知之存證信函影本暨對造已收受通知之回執提出予本院。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書記官童秉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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