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2號原告 黃筱琪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蘇淑雪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0元,應繳納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0,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民事庭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