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催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催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催字第114號聲請人 黃明珠 (即 黃素娥 之繼承人)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1、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2、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
3、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4、遺產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並提出印鑑證明,或改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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